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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論超版 隨論編輯 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22-6-6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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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拂曉森林 于 2019-7-29 17:03 編輯
話題:
經過一年多的調研、撰寫、審議,《隨州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正式對外發布,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當前,各相關部門正在對照《停車條例》補齊短板。對于如何落實好《停車條例》,緩解隨州城區停車亂、停車難,你有什么好的建議和意見?
背景:
近年來,伴隨機動車保有量的日漸增加,隨州中心城區“一位難求”的現象突出,導致停車難、停車亂,嚴重損害了城市形象。
數據統計,隨州市中心城區汽車保有量達16萬輛之多,公共停車場、新建停車場、臨時停車泊位等停車位加起來不超過1萬個,遠遠不能滿足需求。
《停車條例》共有五章三十六條,對停車設施供給、停車管理服務、違反規定的處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停車設施供給方面,《停車條例》明確提出要統籌地上地下,合理布局停車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小區、公共建筑的,應當按照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同時,可根據道路通行狀況、公眾意見等,科學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確定道路停車泊位允許停放的時段,提高停車位供給?!锻\嚄l例》還規定,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建設臨時停車設施。
據悉,《停車條例》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處罰規定,最高將處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包含未在顯著位置明示設施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的,擅自改變停車設施用途的等。
附:
《隨州市機動車停車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停車設施供給
第三章 停車管理與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合理引導停車需求,規范停車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設區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設置、使用以及停車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及相關停車配套設施,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泊位等,不包括公交車、客運車、貨車等專業運輸車輛以及摩托車的停車設施。
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公共建筑配套建設或者獨立建設的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設施。
專用停車設施,是指專為本單位、本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設施。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及其沿線區域等地施劃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供給、智能引導、有效使用、方便公眾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將停車管理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立綜合協調機制,推行行政執法權集中統一行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統籌本行政區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對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依法管理城市道路沿線區域等地的機動車停放行為,組織擬定、宣傳貫徹停車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服務規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城市道路的機動車停放行為,參與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停車宣傳教育,倡導公交先行、綠色出行理念。
第二章 停車設施供給
第八條 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定位、差別供給,充分利用既有停車資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車設施以配套建設為主、獨立建設和臨時設置為輔。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本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戰略,分區域發展策略,統籌地上地下,合理布局停車設施,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時序,并將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緊密銜接,經依法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本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擬定公共停車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改造、經營停車設施;鼓勵企事業單位、居住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既有建設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部門結合自身職責,公布停車設施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支持各類主體參與停車設施建設與經營,促進停車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征求城市管理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以及公眾意見,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布局、土地開發強度、公共交通服務水平、交通運行狀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區等配建停車設施的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小區、公共建筑的,應當按照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未按照規定規劃機動車停車設施的,不得批準建設工程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的,應當在項目用地內配建機動車??吭O施,用于機動車臨時???。配建的停車設施、??吭O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停車設施的,應當根據停車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十三條 獨立建設的停車設施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停車設施,不得影響戰時防空功能。
第十五條 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場所閑置的,可以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建設臨時停車設施。
第十六條 建設機械式或者自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與城市容貌相協調,按照要求采取隔音、減振等措施,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鼓勵政策。
設置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的規定,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規定定期接受檢驗。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城市區域停車設施控制目標、道路交通狀況、停車需求和周邊停車設施增設等情況以及公眾意見,科學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確定道路停車泊位允許停放的時段。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狀況和車輛停放需求,及時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評估,評估時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單位和周邊居民的意見,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道路停車泊位。道路停車泊位評估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設置、調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技術要求和標準、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不得影響行人、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調整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ㄒ唬┲苓呁\囋O施已能滿足停車基本需求的;
?。ǘ┑缆吠\嚥次挥绊懶腥?、車輛正常通行的;
?。ㄈ┑缆沸枰慕?、擴建及維修、養護的;
?。ㄋ模┢渌枰烦那樾?。
第二十一條 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建設臨時停車設施。
居住小區確因內部及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小區周邊快速路、主干路主道以外的道路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明示臨時停放時段。
第三章 停車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智能停車信息系統,推廣移動互聯網停車應用,引導車輛有序停放。智能停車信息系統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運行管理,對停車設施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包括停車設施開放狀態、分布位置、準停車型、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區域、時段、標準等。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道路停車泊位編碼規則,規范設置停車設施標識;定期組織開展停車資源普查,將普查結果納入智能停車信息系統。
公共停車設施的管理者應當將停車設施相關信息報送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接入智能停車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收費應當區別不同性質、不同區域、不同時段,由發展與改革部門按照差別化收費的原則制定具體收費辦法,并對停車收費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收費使用的,收入納入政府非稅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發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治理交通擁堵、交通科技創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公共停車設施實行收費使用的,其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浣ㄍ\囈龑гO施、進出車輛信息采集及號牌識別系統,與所在區域智能停車信息系統實時對接;
?。ǘ┰陲@著位置明示停車設施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ㄈ┌凑展娴臉藴适召M,并出具專用票據;
?。ㄋ模┎坏蒙米愿淖兺\囋O施用途;
?。ㄎ澹┓?、法規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沿線區域等地停放機動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趧澏ǖ耐\嚥次换騾^域內按照規定的時段、時限、準停車型停放車輛;
?。ǘ┎坏梅恋K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ㄈ┌匆幎ɡU納停車費;
?。ㄋ模┓?、法規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蒙米栽诘缆飞虾推渌矃^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ǘ┎坏蒙米哉加?、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ㄈ┎坏蒙米耘惨?、破壞或者拆除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八條 本市推進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停車設施有償錯時共享。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停車設施,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前來辦事的人員免費停放車輛,鼓勵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
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居住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可以協助開展門前停車秩序維護工作,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第三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公益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活動舉辦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機動車疏導方案,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在采取管制措施三日前向社會公告。
承辦者應當公示活動周邊公共交通線路、行車路線及停車設施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丛陲@著位置明示設施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ǘ┥米愿淖兺\囋O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话凑找幎ㄍ7跑囕v,城市道路范圍內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法拖移,并處100元的罰款;城市道路沿線區域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給予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100元的罰款;
?。ǘ┎话凑找幎ɡU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用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進行催繳;逾期未繳的,責令補繳,并處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米栽O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各自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ǘ┥米哉加?、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各自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ㄈ┥米耘惨?、破壞或者拆除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的設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停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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